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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工地主任四年回訓32小時


營造業工地主任四年回訓32小時
工地主任在職訓練

營造業工地主任四年回訓32小時

COURSE OBJECTIVES

課程目標

01

為使符合營造業法第31條所規定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及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本法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者,達到「終身學習」目的,每逾四年,須再修習新的營建管理法令、建築、土木各類專業工程實務、品質管理或施工安全及管理、環保及職業安全衛生、工地治安及防災等相關課程,使其熟悉營建相關新訂法規及技術,並確實瞭解營造業法就營造業工地主任法定權責及執行業務方式之相關規定,以提升工作職能。

02

已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四年,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回訓證明,並應於執業證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檢具申請書及原執業證,向本部國土管理署申請換發執業證,始得繼續擔任營造業工地主任,換發之執業證有效期間,以執業證效期屆滿日之翌日起算四年。

TARGET AUDIENCE

課程對象

01

符合營造業法第31條規定已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

02

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