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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監督人員-初訓/複訓


依據消防法第15-6條及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辦理。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辦理下列事

項: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後,執行有關危險物品管理必要之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每3年受訓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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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監督人複訓訓練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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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監督人複訓訓練班 確定開班
202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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